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教学和科研发展需要,不断优化资源配置,建立科学管理、高效使用、服务一线的公用房产管理机制,以关于印发《安徽工业大学公房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安徽工业大学教学院(部)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》的通知(安工大〔2021〕124号)为基本依据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公共用房是指秀山校区汇文楼归属商学院的所有房间。
第三条 公共用房使用分配原则。
学院统管。归属商学院的所有房间由学院统一管理,统一协调使用。
分类管理。根据学院实际,将公共用房分为公用用房、行政办公用房、系室办公用房、研究生学习用房、实验教学用房、科研用房、研究生教学用房和预留发展用房。学院根据不同使用性质实行分类管理
动态调整。学院根据教学、科研、人员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,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。
有偿使用。学院对超标准用房实行收费使用,参照学校收费标准。
分步实施。学院根据实际情况,按不同类型用房逐步调整落实。
第二章 使用管理
第四条 成立商学院公共用房管理工作小组,对学院公共用房的分配、使用、调整和管理进行统一领导,组长、副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。院教授委员会负责对教学、科研类房间使用性质进行分类认定。
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公共用房分类。
公用用房:是指学院共同使用的会议室(含院、系、室)、会客室、资料室、工会活动室、学生活动室及党群工作活动室等。
行政办公用房:是指行政人员、学生工作专职人员办公使用的用房。
系室办公用房:是指所有教学人员办公使用的用房。
研究生学习用房:是指学院所有全日制研究生(含学术型和专业型)学习研究使用的用房。
实验教学用房:是指按课程大纲规定,专门为本科生教学所开设的实验课程所使用的用房,由院实践教育基地统一管理。
科研用房: 是指研究中心、教授博士科研专用工作室。
研究生教学用房:是指用于各类研究生进行正常教学使用的教室、讨论室等用房。
预留发展用房:用于学院未来发展用房。
第六条 公共用房的分配。
公用用房: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使用。
行政办公用房:由学院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实际统一安排使用。
系室办公用房:由学院根据各系、室在职在岗人员数量及结构情况核定总面积,并统一乘以使用系数K(初定K=0.6)分配至各系、室,由各系、室自主安排使用。各系、室多余面积的用房一律收回学院,由学院统一管理使用。
研究生学习用房:由学院根据研究生类型和数量,统一安排使用。
实验教学用房: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使用。
科研用房: 由研究中心负责人、教授或博士提出申请,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使用。
研究生教学用房: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使用。
预留发展用房: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,目前暂不分配。
第七条 公共用房的使用。
公用用房、行政办公用房、系室办公用房、研究生学习用房、实验教学用房、科研用房、研究生教学用房,由学院分配后无偿使用。
第八条 所有教职工退休、调离学院(校内双肩挑干部除外)后,其使用的办公用房一律收回学院,由学院统一规划使用。
第九条 教师退休后仍需指导研究生或尚有在研三类及其以上科研项目(项目经费到院)且是项目负责人的,经本人申请、学院公共用房管理工作小组批准,可在收回原有用房后,由学院重新安排过渡用房。
第十条 所有使用学院公共用房的教职工和研究生,必须负责使用房间的安全、卫生工作,确保所有用房使用安全,环境整洁优美。
第三章 使用标准
第十一条 公用用房、实验教学用房按实际情况分配,不设标准。
第十二条 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,其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:
适用对象 |
使用面积(m2) |
正处级 |
18 |
副处级 |
12 |
科级及以下 |
9 |
第十三条 系室办公用房、科研用房标准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制定,其使用面积核算标准为:
适用对象 |
使用面积(m2) |
二级教授、引进领军人才 |
30 |
三级教授 |
24 |
四级教授 |
18 |
副教授 |
12 |
讲师及以下 |
9 |
以上职称均含等高职称。
第十四条 科研用房由研究中心负责人、教授或博士提出申请,按申请人近三年科研成果排序申请。
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习用房使用面积核算标准为:
第四章 日常维修管理
第十六条 公用用房、行政办公用房、系室办公用房、研究生学习用房、实验教学用房、科研用房、研究生教学用房的日常维修由房屋使用者负责,经费纳入学院经费开支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